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個人合夥的財產屬於

個人合夥的財產屬於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個人合夥的財產關係

1、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是因參加者互相出資,才形成經營體的物質條件,出資不以貨幣為限,實物或者技術也可以。合夥財產首先就是由各合夥人投人的財產形成的,合夥人的出資,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出資財產即發生所有權變動,成為合夥人共同財產;其次,合夥財產由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值的財產構成。

2、個人合夥內部合夥人對合夥財產實行共有共管。

所謂共有,是指合夥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共有;所謂共管,則指共同經營,各個合夥人對於合夥事務,均有決定權、執行權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