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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追索勞動報酬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嗎

打官司需要聘請律師,而聘請律師需要支付報酬,但在某些情況下,律師費可以由對方來承擔,那麼追索勞動報酬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嗎?本站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閲讀。

追索勞動報酬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嗎,為什麼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追索勞動報酬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具體原因如下:

一、勞動報酬定義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

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

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

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勞動者獲得正當的勞動報酬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在社會實踐中,往往有些用人單位採用各種不正當手段侵犯勞動者的這一不可侵犯的權利,最常見的就是在招用勞動者時對勞動報酬隻字不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含糊其詞,不作約定或不作明確約定,在支付勞動者報酬時隨心所欲,我行我素,隨意決定,剋扣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這種做法極大地破壞了和諧的勞動關係,人為地造成勞動糾紛,肆意踐踏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或者對勞動報酬約定有爭議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被派遣的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勞動報酬確定。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因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工傷、撫卹金、國家賠償等提起民事訴訟,只要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符合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便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員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可以列入訴訟請求,要求對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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