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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患者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訴訟中患者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訴訟中患者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1、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及最高法院證據規則,作為患者應承擔接受醫療單位治療護理和損害結果存在的證據有:
(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
(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温單、化驗單以及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
(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現場實物;
(4)身體受到損害後所造成的後果;
(5)醫療單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
(6)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鑑定書;
(7)其他用來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2、患者應注意掌握的自身權利。為了進一步保障患者在醫療糾紛中的權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的權利作了新的規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這些權利對患者在醫患糾紛中起到積極有利的作用。
(1)患者有複印病例資料的權利
(2)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有與醫療單位共同封存病歷資料的權利;
(3)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患者享有與醫療單位共同封存現場實物、共同指定檢驗機構的權利;
(4)患者死亡進行屍檢時,家屬有請法醫參加委派代表觀看屍檢過程的權利;
(5)患者有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參加鑑定專家的權利;
(6)患者有對參加鑑定的專家提出迴避的權利;
(7)患者在鑑定過程中有陳述、答辯的權利;
(8)患者對自身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享有事先知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