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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格式條款解釋應遵循哪些要求

對格式條款解釋應遵循哪些要求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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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格式條款解釋應遵循哪些要求
1、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説明的義務。
3、免責條款的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