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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積極偵查玩忽職守罪

不積極偵查玩忽職守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玩忽職守罪由誰偵查

由公安部門偵查。公安部門偵查結束後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經過調查核實後,認為不應該批捕的,出具《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後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果檢察院經過調查核實後,認為應該批捕的,簽發《逮捕證》,公安機關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