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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法律效果

懸賞廣告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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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契約説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單獨行為説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如下: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