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補繳25年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3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補繳醫療保險《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户,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TAG標籤:補繳 勞動糾紛 勞動保障 醫療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