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程序是:
1、對製作主體資格審查。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對製作時間審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製作形式審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內容和形式均作出了規定;
4、對送達程序審查。即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是否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