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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和假釋

減刑和假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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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和減刑

假釋是刑法上關於刑罰的執行方式,實質即有條件的監外執行,它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卻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