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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減刑

交通肇事減刑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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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減刑?

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嚴格的認定條件的,首先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後果需要達到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節輕微、無人員傷亡、負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責任、無重大財產損失的,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認定具有“肇事後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觀目的必須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沒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認定具有“肇事逃逸情節的”。當然,何為“逃避法律責任”,表現上有多種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種認定,具體認定需要結合案情和證據才能得出。

減刑是有條件限制的。首先減刑的對象必須是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有立功表現等),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其次減刑的刑罰種類可以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另外減刑的程序條件是: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集體評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