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人民陪審員產生的方式是什麼

人民陪審員產生的方式是什麼
人民陪審員產生的方式是什麼
根據《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規定,陪審員主要是隨機抽選產生。同時為了滿足審判活動需要,也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以下簡稱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人民陪審員,但人數不得超過名額數五分之一。
一、選任方式
(一)隨機抽選
1、發佈公告。向社會公開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內容包括選任名額、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有關事項,公告期為三十日。
2、產生候選人。區司法局會同區法院、區公安分局開展陪審員候選人信息採集工作,從轄區內年滿28週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建立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隨機抽取擬選任人民陪審員人數5倍以上人員作為陪審員候選人。
3、資格審查。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關於陪審員任職條件的規定,對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4、徵求意見。向通過資格審查的陪審員候選人告知陪審員的權利義務、和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規定,並徵求其對擔任陪審員的意見。
5、確定人選。從通過資格審查並同意擔任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按確定的選任名額數,隨機抽選確定陪審員擬任人選。
(二)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
1、發佈公告。向社會公開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接受公民個人報名和組織推薦。
2、公民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應當按選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區司法局提交身份、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並填寫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的,需徵求公民本人同意後,向區司法局提交被推薦人簡歷、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並填寫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
3、資格審查。對申請人和被推薦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4、確定人選。從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和被推薦人中確定陪審員擬任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