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宅基地面積建造房屋 普法法律網 法律 4.32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一)1982年以後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每户控制標準為0.26(摺合 173平方米)。(二)、1982年(含)以前經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積每户最多不超過0.4畝(摺合267平方米)。 TAG標籤:房屋 建造 面積 宅基地 徵地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