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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的其他注意事項是有哪些

立遺囑的其他注意事項是有哪些
立遺囑的其他注意事項是有哪些
1、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2、遺囑處分的財產,應為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產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公證,然後再辦理遺囑公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5、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