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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

房屋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
房屋買賣合同管轄權的規定是什麼

實務中,對於“不動產糾紛”範圍的理解,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凡涉及不動產的糾紛,包括物權糾紛、合同糾紛以及侵權糾紛等,都屬於不動產糾紛。二是認為僅指不動產物權糾紛,不包括不動產債權糾紛。對於與不動產有牽連關係的如房屋中介糾紛、購房款糾紛等,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三是認為不動產糾紛應限制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範圍。


隨着《民事訴訟法解釋》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該問題得到了統一。《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