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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什麼情況可降低

撫養費什麼情況可降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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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可以變更嗎,什麼情況下可以降低撫養費?

一、子女撫養費可以變更嗎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子女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果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對方收入增加較多的情況下,撫養孩子一方追加撫養費的要求,在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情況下,一般是不會支持。二、什麼情況下可以降低撫養費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其離婚後,仍需要依法承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但撫養費的實際給付需要以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為條件。如果給付方本身無力維持其生活,即使他應負義務,也無法實際履行義務。為此,在實際履行義務、給付子女撫養費時,應當根據其經濟能力對其撫養費的負擔予以減少或者中止給付,而對有經濟能力的另一方適當增加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一)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二)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三)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