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道路交通事故施工方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施工方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交通事故中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仍然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而且在十天內作出認定結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規定,交通事故中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仍然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據瞭解,該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形成原因,製作交通事故成因報告書,並送達當事人。”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如果公安機關不再作責任認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只能由法院處理,法院難以承擔。由公安機關處理糾紛,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羣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