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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作出時間

訴訟財產保全作出時間
法院保全需要在多長時間內作出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