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村維護婦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9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經營。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户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TAG標籤:農村土地 徵地拆遷 經營權 維護 婦女 承包 土地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