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十五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0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TAG標籤:婚姻家庭法規 婚姻法 婚姻家庭 二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