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傳喚一般最長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5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行政傳喚一般最長不能超過多長時間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傳喚,一般最長不能超過八小時;2、可能對其進行行政拘留的,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3、《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4、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TAG標籤:刑事辯護 最長 多長時間 行政 傳喚 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