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關係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四類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接下來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可以變更撫養關係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了可以變更撫養關係的四類具體情況,即: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對子女有利應優先考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
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收集變更撫養關係證據方式: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如因對方拖欠
債權人的
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
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3、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4、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
租賃合同的情況;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