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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刑事附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這就標誌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新型的訴訟形式得到法律認可。然而,該條規定內容有限,過於原則,對於一些具體操作未能作出明確指引,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訴訟所要求的訴前公告程序,即該《司法解釋》第13條所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