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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行政處罰的對象

反洗錢行政處罰的對象
反洗錢的監督部門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有:“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的職責。


《反洗錢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3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綜上所述,隨着洗錢犯罪活動的日益猖獗,刑法已經不能滿足我國反洗錢工作需要。我國出台《反洗錢法》非常及時,很有必要。其中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打擊洗錢犯罪活動是反洗錢法的立法宗旨,金融機構和國家相關部門都要按照《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