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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證據包括什麼

組織賣淫罪的證據包括什麼
組織賣淫罪的證據包括什麼
1、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證據需要有人證、證人證言或現場抓獲所獲得的證據,只要能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即可為有效證據。只要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