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規定,東莞民法典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規定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9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東莞民法典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規定,有哪些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TAG標籤:拋物 法律責任 民法典 損害賠償 高空 東莞 高空墜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