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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中保全申請費是否退回

訴訟費用中保全申請費是否退回
訴訟費申請費標準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費是收取訴訟的費用,這筆費用一般是看訴訟標的額度來進行計算,房屋的價值越高,所要承擔的費用就會越多,所以,我們在進行起訴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具體的情況,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案件可以快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