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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樣規定,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哪些條件

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哪些條件,法律怎樣規定
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哪些條件,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
我國法律對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沒有做限制性規定,雙方感情不合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分居,但是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如果起訴離婚,法院在調解不成後會准許離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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