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之債就是選擇標的嗎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9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選擇之債就是選擇標的嗎選擇之債就是選擇標的,從選擇之債的數宗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稱為選擇之債的特定。選擇之債須經特定後,債務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選擇之債的特定,對於雙方當事人極為重要。選擇之債的特定有三種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選擇權而特定,三是因給付不能而特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TAG標籤:標的 債務債權 之債 債權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