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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預備行為

共同犯罪預備行為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共同犯罪預備

共同犯罪預備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預備行為。在犯罪預備階段,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預備行為,能否成為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刑法理論上有三種不同觀點:

(1)肯定説。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

(2)否定説。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只有在犯罪實行階段才能成立,在犯罪預備階段不能成立。

(3)折衷説。認為如果刑法規定某一犯罪預備行為本身可以獨立成為犯罪,就可以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否則就不成立。

中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不能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因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對於進行犯罪預備的各共同犯罪人應根據食在犯罪預備中的作用,依照預備犯的處罰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既遂的認定上,一般是犯罪分子在進行共同犯罪時,已經具備了犯罪的動機和進行了犯罪預備活動,並存在犯罪事實,所以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量刑判決,如果存在積極阻止犯罪的情況,則明確可以適用於減輕處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