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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什麼叫同時履行抗辯權

什麼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什麼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一、什麼叫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契約不履行的抗辯權”,是指在法律或合同未規定或約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為履行的前提下,雙務合同任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開始履行或提出履行之前,可拒絕履行己方所負擔合同義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的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權利,是古老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原則在現代合同關係上的反映。
大陸法系各國合同法對此均有規定,英美合同法則相應概括為“相互義務原則”。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