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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構成條件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構成條件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構成條件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即考試作弊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於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序也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第33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肘,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些程序規定目的在於防止有關機關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構成了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竊聽是指祕密監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照是指祕密拍攝他人行為舉止。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工具偷聽、偷錄,竊照是用各種照相器材偷拍、偷攝。竊聽、竊照關乎公民個人私生活自由權和企事業單位自主進行經營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因而除非有權機關依法進行,均為非法。但是一般來説,行為人親自偷聽,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於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然而運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的,行為人的破壞能力極大,給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很大威脅。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竊聽、竊照。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祕密監聽、錄音、拍攝影象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非法竊聽、竊照。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不屬於本罪客觀方面的"非法使用"。
非法竊聽是指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祕密監聽竊聽對象的言談、動靜。監聽對象既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企事業單位。監聽內容包括私人談話、電話、日常生活起居、會議等。當然,如果行為人利用竊聽專用器材竊聽國家祕密的,則構成妨害國家祕密的犯罪。
非法竊照是指行為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錄他人活動或具他目標的行為,竊照的對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個人交往活動、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等。如果行為人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攝國家祕密的,構成妨害國家祕密的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由於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等情形。這裏的嚴重後果是指與行為人竊聽、竊照有關的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係,也可以是間接因果關係。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十六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於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於好奇,不論行為人出於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