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區廉江核電站搬遷補償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8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廉江核電站搬遷補償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廉江核電站搬遷補償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TAG標籤:廉江 搬遷 徵地拆遷 補償 補償標準 核電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