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五十三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9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TAG標籤: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法規 第五十三條 物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