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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配及贍養老人協議

財產分配及贍養老人協議
在我國贍養老人財產分割怎麼分配


    1、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適當多分遺產,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蔘與分配。而具備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的,應當部分或少分遺產。



    2、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