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血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普法法律網 法律 7.31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強迫賣血罪的主體構成要件1.強迫賣血罪的主體構成要件為一般犯罪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可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判處相應刑罰。2.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TAG標籤:要件 賣血罪 刑事辯護 主體 強迫 刑事犯罪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