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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的構成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的構成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的構成是什麼
【問題解析】
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的構成指的是:
犯罪客體是公司的財產所有權;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的職員;
在主觀方面是共同的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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