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兼職合同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4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在我國兼職勞動合同辭職提前幾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知按現行規定,臨時工辭職也是需要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TAG標籤:合同 損害賠償 其他侵權 兼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