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交通認定刑事責任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怎樣認定刑事責任能力
1、按年齡分: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這是負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罪,要負某些犯罪的刑事責任。這是負相對的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3)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2、按精神狀況分:
(1)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屬於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