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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附帶賠償的問題

行政複議附帶賠償的問題
行政複議的賠償問題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一款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由此可以看出,申請人在提出複議申請時可以“一併式”提出行政賠償。但如何受理兩部法律都沒有更詳細的規定,這給具體審查工作帶來了不便。筆者結合實際審查活動,認為行政複議附帶行政賠償應分開受理。

一、分開受理是由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的受理標準不同決定的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這種認為只是申請人的一種主觀標準而拘泥於其權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行政賠償則不同。《國家賠償法》第二、三、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可見,要求賠償的前提必須是行政行為違法,這是一個客觀標準。同時,違法行政行為必須造成實際損害,如果只有違法行為,沒有造成相對人實際損害,就不予賠償。此外,《國家賠償法》的賠償,僅限於已侵犯了相對主體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財產權三方面,如公民的政治權、教育權、名譽人格權、精神損害,則不依該法規定。

二、分開受理是由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的審查方式不同決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我國行政複議審查方式一般有二種:一是書面審查,主要是就申請人、被申請人所提交的全部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二是綜合式審查,即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瞭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在實踐中,絕大多數行政複議案件都是通過書面審查結案的。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不是書面審查的必經程序,可採取也可不採取,應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實際情況而定。《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審查方式都沒有規定,但行政賠償要查明實際損害的程度、損害結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是否有直接關係,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等問題,僅憑書面審查很難查清案件事實,也不能保障賠償申請及時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實踐中,審查機關多采用“庭式”審查,要求申請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按要求到場進行當面調查和言辭辯論,使當事雙方充分發表意見,當場核定證據,查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