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醫療糾紛自行協商 普法法律網 法律 5.8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國家醫療糾紛多少元以下可以自行協商廣東省為一萬元。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聽取對方意見,核實相關信息材料,實事求是,協商解決。 醫療機構需要賠償或者補償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書面協議。 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二款規定的途徑解決,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 TAG標籤:醫療糾紛 山東 訴訟仲裁 司法文書 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