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動產質權有什麼區別
1、動產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權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2、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無需事先約定,具有雙重物權效力。
3、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
(一)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二)必須是債權已屆清償期;
(三)必須是債權的發生與動產佔有基於同一法律關係;
(四)下列情形不得留置:
①因侵權行為而取得;
②違反公序良俗;
③與債權人義務相牴觸。
4、留置權的佔有方式籠統的説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即可留置,不止是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行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