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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辦理税務變更登記

長沙市辦理税務變更登記
申報辦理變更税務登記提供哪些文件

1、納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税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税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税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税務機關發放的原税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税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税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税務登記:


(一)納税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税務機關發放的原税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税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