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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拘傳程序

檢察院拘傳程序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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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申訴程序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閲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閲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您將申訴材料交到檢察院民行科,他們也口頭答覆了要抗訴,説明您的申訴符合受理和立案條件,按照規定他們應當在您提交材料後一個月內作出立案決定,併發送立案通知書,通知您已經立案。

檢察院在立案後就要去法院調閲卷,調或借到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作出相應決定(提請抗或抗訴或中止審查或不提請抗訴或不抗訴等)。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