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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和貪污

職務侵佔和貪污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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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有哪些不同

(一)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國家公職以員身份。

(二)客體不同。侵佔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而貪污罪的客體一般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以及國家的廉潔制度。

(三)對像不同。侵佔罪的對像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遺失物,而貪污罪的對像是公共財產。

(四)侵佔罪屬於不告不理罪,而貪污則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