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管轄法院無管轄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呢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
異議的,應當在提交
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上述是應訴管轄法院無管轄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