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刑事立案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1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我國主要四項犯罪行為為非法集資的罪名立案標準分別為數額在10萬元以上到1000萬元以上之間,犯罪者為個人和單位的定罪數額不同。除了涉案數額以外,還要根據其他因素定罪,每一種罪名定罪條件不同。不同的罪名共同點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謀取數額較大的利益。有法律問題可以在律師365進行諮詢。 TAG標籤:刑事辯護 發行股票 刑事立案 刑事 擅自 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