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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重新鑑定費用

刑事訴訟重新鑑定費用
刑事訴訟部分的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費用承擔問題

實踐中,案件進入審判階段,被告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如搶劫、盜竊案件中的被告人對搶劫、盜竊物品的價格鑑定結論不服,搶劫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等案件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對被害人的傷情程度鑑定不服等等,請求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問題不時出現。若駁回被害人或被告人的申請,將剝奪了被害人或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也不利於保證案件質量;若准許進行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鑑定費用由誰來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但應由請求方承擔鑑定費用。這裏只是明確了偵查階段的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但對於審判階段的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費用應由誰來承擔,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並無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