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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與預告登記

物權法與預告登記
物權法對預告登記怎樣規定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這種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進行了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後來發生的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對抗的效力,這樣,所登記的請求權就得到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