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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什麼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什麼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税函(199
7)505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用於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19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税。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無需貼花。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係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籤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委託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託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税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不屬於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託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託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税發[1991]第155號、國税發[1990]173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無需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