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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形式審查

立案形式審查

公司破產,會產生破產清算這一事項。法院在處理破產案件這一類案件時,應優先考慮債權人的利益,然後再對所破產的公司進行清算。下面就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破產案件立案形式審查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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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法院立案的形式審查是怎麼回事?

這位朋友我來告訴你法院立案的形式審查是怎麼回事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從四個方面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上述四個條件含義都十分廣泛,將其適用於具體的案件之中,審查起來常常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稍有不慎就出現該立不立或錯立現象,為保險起見,各地法院只好嚴把立案關,不惜迎接當事人的抱怨和社會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的尷尬局面。 那麼,緩解這種狀況,筆者認為,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在堅持嚴把立案關的原則下靈活掌握立案條件,換言之,就是對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易粗不易細,只要當事人的起訴沒有明顯的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情形,就予以立案受理。其理由是:第一,立案審查本身僅僅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一個環節,未經嚴格審查剝奪當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第二,民事訴訟案件起訴條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訴訟受案範圍、起訴時效,證據材料的審核等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當事人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甚至以口頭告知的形式不予立案,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也限制了公民依法維權的積極性.第三,即便立案審查不嚴,有可能使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訴訟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有將其排除的法定途徑。因為,在案件的審理階段,審判人員仍然要對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條件問題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公作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可以裁定駁回起訴。